宁夏 发文规范行政文件制定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等。 二、在制定重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文件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工作环节做出具体规定。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做到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三、发布重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站、报纸等载体对文件核心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关键词等进行重点解读,便于理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