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全文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三章 登 记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五章 停车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六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 相关阅读: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三次审议稿)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2018北京电动自行车上路新规定 》》2018北京电动自行车上牌指南(流程+地点) 》》北京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丢了怎么上牌? 》》北京电动车临时标识去哪领?怎么办理? 》》北京电动车临时标识什么时候可以申领? 》》2018年11月1日起北京电动自行车新规:上路不挂牌罚20元 》》2018年11月1日起北京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才可上路行驶 》》2018年11月1日起北京新规: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 手机访问 北京本地宝首页 |